當一個人說 神已赦免了他的罪,我們怎樣知道他所說的是真實的?
(I) 蒙饒恕的條件 : 懊悔(原文悔改 - 心思的改變) (路加17:3-4) ,真正的悔改是一個人徹底的回轉,那悔改的人有實際改正的行動(路3:7-14),他們不再隨從以前在罪中的心思而活(弗4:22),也不會效法這個世界(羅12:2)。只有悔改的人才可以信福音(可1:15),只有悔改的人才不致滅亡(路13:1-5)。
(II) 悔改的過程(路15: 11- 32)
i) 醒悟 – 自覺有罪(17) , 厭惡自己(伯42:6),憂傷(詩51:17),不是人的推動乃聖靈的工作(約16:7,8)
ii) 有所行動 :回到他所得罪的人面前(18),這表示有脫離罪的決心,而不只是口頭說說而已(太22:30) 真正的悔改是“改變,轉過頭來,朝新的方向走去。”只是感到抱歉,離悔改仍有一大段路。曾經跟從過耶穌後來出賣了他的加略人猶大,心裏十分後悔,以致自縊而亡。他的行動說明他已認錯,但是一種未真正悔改的認錯,就連改過也未達真正悔改的要求,因為他沒有回頭跟從主。
iii) 在他所得罪的人面前認罪 :
(a) 承認得罪神(路15:18) –向神認罪不是知錯,知錯只是用人間的標準回頭看自己的表現,認罪是從本質上認識自己原是完全污穢。知錯能改是以爲自己有改正的能力,也試著用這個能力去提升自己,認罪悔改則不單承認自已是敗壞的,更承認自己沒有改善那真實罪況的能力,若非神的恩典爲我們開了洗罪的泉源,我們必然承受永遠滅亡與沈淪之結局。
(b) 承認得罪人(路15:18) – 獨自承當、不怪罪於他人(撒上15:24)、不要面子(撒上15:30)
(c) 自覺不配得赦免(路15:19) – 應受到報應(賽6:5)
(III) 其他有關悔改的行動
i) 如數歸還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作為懲罸(利6:1-5),也可賠償更多(路19:8)
ii) 公開承認過去的錯失(約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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