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 星期二

說方言之能終必停止

(甲) 方言運用的過程
1) 方言(註1)是一種民族的語言或鄉談(創10:5,拉4:7,斯1:22,徒2:4,8)
2) 方言原不是對人說,乃是對 神說,藉着所講說各樣的奧祕,使心靈得着造就(林前14:2,4),因此方言所以能造就人乃是因為所說的內容帶有信息,就是前面所說的各樣的奧祕,因此,方言絕對不是毫無意義的發聲。雖然這個信息在個人向 神說時不是通過頭腦的明白而帶來造就(林前14:14),因為說方言的人也不一定懂得所講出來的說話,但說的人卻是在心靈裏得着建立。我們今天是不太明白沒有對信息經過頭腦的認知卻仍可對心靈有幫助是怎樣發生的;正如有些人不知道遠方的宣教士陷入危難中,卻因着心靈的負擔覺得需要為宣教士禱告而使宣教士蒙 神保守得以脫離危難,這種心靈的負擔也是我們無法明白為何會發生的。
在保羅的時代,方言被廣泛應用:個人藉此說奧秘而得造就(林前14:2,4),禱告、歌唱、祝謝(註2)也可用方言(林前14:15,16),保羅自己也說了很多方言(林前14:18)
3)在教會中,保羅甚少運用方言(林前14:19),因為對於不通方言的人,由於不明白說話的內容,結果方言對他們沒有造就(林前14:9,10,16,17),但是保羅也不禁止信徒說方言(林前14:39),但說的時候需要有規矩和次序(林前14:40),要翻成在場的人所能明白的語言並輪流說,至多三個,若沒有翻譯便不要在會中說(林前14:27-28)。

(乙) 方言運用的目的
1) 主要目的 : 要對不信耶穌的猶太人作證據(林前14:21-22),證據(注3)這個字亦可翻作豫兆(太24:3),亦即指不尋常的, 超自然的事件,爲要指向另一件即將要發生而又極不尋常的事。保羅引用以賽亞書28章11,12節來說明 神用方言的目的,昔日猶大人不聽從 神所給予他們的命令和律例(賽28:7,9,10,14),並認爲敵人不會攻擊他們(賽28:15),但是 神卻警告他們必遭敵軍踐踏和滅絕(賽28:18,22),結果敵軍上來攻擊他們(王下24:2,9,10;25:1)。那時對於因背逆神而招致的審判,神還在其中提出一個最終的拯救方法,就是信靠 神所立的房角石(耶穌基督)( 賽28:16,彼前2:5,6),而這是要等到新約時代才應驗。另外,由於他們不留心先知的話(賽28:9,10),神也提出一個使他們注意 神話語的方法,就是用外邦人的舌頭(即是方言)對他們說話(賽28:11,12),同樣地這些方法到了新約時代才應驗。在使徒行傳第二章,當聖靈降臨時便伴隨着方言的發生,門徒用各地的鄉談講說 神的大作為,那時沒有人明白為何要用方言去傳講信息,所以有人譏誚門徒是被新酒灌滿(徒2:11,13)。直到林前14:21-22保羅才解釋方言是一個爲不信的猶太人所作的證據或豫兆,使他們注意將有事情要臨到他們身上,這樣我們才明白運用方言的目的。通過這個方法預告猶太人不信主的話是會有後果的,由以賽亞書28章18,22節,我們知道這個後果就是敵人的攻擊,這是那部份聖經的第二次應驗。換言之,方言就是一個警號,好象一枝揮動中的紅旗,叫人注意危難將至。由於猶太人仍多有不信(徒13:45,46;羅9:27),結果於主後70年,猶太人遭羅馬人攻擊,多人被殺,聖殿被毀,沒有一塊石頭留在石頭上(太24:2)。因此爲著警告選民審判將臨,保羅心裏甚爲逼切(羅9:1-3),他當然十分希望讓教會中人通過方言去執行 神這個心願,就是警告猶太人要趕快信耶穌,否則審判將臨。
以賽亞書28章的具體應驗概括如下:


舊約的時代
(A) 警告的方法 (賽28:10,11,13,16) - 命令律例就是摩西律法和先知的話(賽28:13)

(B) 不聽的結果:敵軍踐踏(賽28:18)就是迦勒底軍、亞蘭軍、摩押軍,和亞捫人的軍來攻擊(王下24:2)


新約的時代
(A)警告的方法 (賽28:10,11,13,16)
(i)命令律例 – 摩西律法、先知、施洗約翰,耶穌基督和使徒等的話;目的是使猶太人悔改接受主耶穌為房角石(賽28:10,16;彼前2:5,6)
(ii)方言(賽28:11*,林前14:21,22)作為豫兆

(B)不聽的結果:敵軍踐踏(賽28:18)就是羅馬軍的攻擊(路21:20)
*注意:賽28:11不是在舊約應驗,而是在新約應驗。

2) 次要目的 : 藉方言帶出信息(林前14:2)。其實方言本身只是一種國家或地方的語言,自從人類要建巴別塔遭神變亂他們的言語(創11:9),方言便一直存在至今,以往相同言語的人居住在同一處的地方(創10:5),後來人們互相學習各國方言,便可在不同地方居住。通常在一班人中,大家都懂某種地方語言,大家便自然地以該種地方語言來溝通。保羅也是提出信徒相聚時必須講大家能明白的語言(林前14:9),信徒若說了別國的方言也必須翻成大家所能認識的語言(林前14:27),好使大家能明白當中的信息。因此方言只是一個媒界,最重要是其中所攜帶的信息,正如先知講道就是講出大家能聽懂的信息而使人得到造就(林前14:4),所以不論是說方言或是作先知講道都是其中所帶出的信息才使人得造就,而不是那個外在語言的形式;換句話說,若沒有明確的信息而單單講方言是沒有意義的。因此若單從帶出信息的角度來說,用本地語言和用別國的方言也都可以做到的,而用本地語言顯然較用別國的方言優勝(林前14:5),這是不用置疑的。但鑑於上面所提及的主要目的,方言也就被使用來傳遞信息,這可算是方言的次要目的了。至於方言所攜帶的信息就是各樣的奧祕(林前14:2),而這些奧秘都在新約的書卷中記載了,例如基督(西2:2)、道成肉身(提前3:16)、天國 (太13:11)、以色列人的得救(羅11;25,26)、教會(弗3:5-6,5:32,啟1:20)、神的仇敵和審判(啟10:7;17:5,7)等。
(丙) 總結
雖然保羅承認在教會中方言的運用益處不大(林前14:6),並製造一定的混亂(林前14:11,33),信徒在傳遞信息時理應運用大家明白的語言(林前14:9),但是由於哥林多前書是寫於約主後55年,所以方言作為豫兆的作用便顯得十分重要。它的運用,主要是針對在場聽了福音而不信的猶太人提出警告(徒2:5,6),因着他們的不信,便以方言警告他們審判將快來到,希望他們不再硬着心,因此越接近主後70年,它的作用就越加重要,固此教會在當時是必須使用方言的,縱然它不是一個理想的溝通方法(林前14:9),而保羅亦惟有指導哥林多人在運用方言時候要注意原則(主要不是對人說、乃是對 神說)、規矩(要有翻譯)和次序(輪流講),好使教會在運用方言時不致產生混亂(林前14:33)。由此可見,方言的運用是一個很特殊的現象,從保羅提出說方言之能終必停止(林前13:8),我們便知道說方言之能只會在一定的時間內發生,換句話說,說方言這個恩賜是有時代性的,好像使徒這個恩賜也是有時代性一樣(弗2:20)。那麼說方言這個恩賜應在何時停止呢?我們通過保羅解明說方言的主要目的(林前14:21,22),便知道當方言作為証據或警號的歷史任務完成後,便是它停止使用之時。在主後70年,耶路撒冷城被羅馬兵圍困、聖殿被毀以後(太24:2,路21:20),教會便無需繼續對不信的猶太人發出警號,因為預言已經應驗了(賽28:18,22)。雖然聖經沒有明確說明方言何時停止,但是按着說方言的主要目的,就是以方言作為警號的作用既然已經達成,則主後70年以後教會便應該沒有方言了。另外,方言本來是用來攜帶信息的,而信息的內容就是各樣的奧祕,但是這些奧祕亦已經明確地記載在新約的書卷中,根據 耶穌基督的僕人猶大所言我們所共信的真道已一次交付給我們(猶3),「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 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因此聖經的話已完全把我們所需要知道的奧秘指示我們,「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申29:29),總而言之,我們的信仰應根據在聖經上明顯指示給我們的話,因為這是 神所預定給我們的,這就更顯出方言完全沒有必要了。換言之當方言的主要和次要目的均完成後,方言的恩賜便必須立刻停止,以免讓教會造成混亂。因此今天若有人在教會中或個人私下講方言,便是無的放矢、製造紛爭了。


(註1) 方言是一種民族的語言或鄉談(創10:5,拉4:7,斯1:22,徒2:4,8),是人類彼此溝通的語言。昔日那些門徒是加利利人,因著他們能講帕提亞人、瑪代人、以攔人,和住在米所波大米、猶太、加帕多家、本都、亞西亞、弗呂家、旁非利亞、埃及的人,並靠近古利奈的呂彼亞一帶地方的人和革哩底和亞拉伯人的地方語言,而令聽的人感到驚訝猜疑(徒2:6-12),情況有如一個中國人如能在同一時間講英語、法語、德語、俄語、西班牙語、希臘語、土耳其語、冰島語、阿拉伯語、印尼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帕施圖語、加泰羅尼亞語、亞美尼亞語、亞塞拜然語、孟加拉語、宗卡語、波士尼亞語等各地語言而同樣令人感到驚訝猜疑一樣。

(註2) 講奧秘、禱告、歌唱或祝謝乃是運用方言的途徑,這些途徑都是為著同一個主要的目的而作,就是為了藉著各地的語言向不信的猶太人作為證據或豫兆,警告他們不信的危險。使徒保羅在林前14:1-20論述各種運用方言的途徑然後在林前14:21,22歸納出這個目的:「律法上記著:主說:我要用外邦人的舌頭和外邦人的嘴唇向這百姓說話;雖然如此,他們還是不聽從我。 這樣看來,說方言不是為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不信的人……」(林前14:21-22)。當方言作為證據或豫兆的目的完成後,講奧秘、禱告、歌唱或祝謝皆用不著方言。

(注3) “證據”這個字希臘文為 “semeion”,這個字的意義如下:
一個指標, 記號, 表徵
1a) 用以標明某人或某事是有別於其他的人或事
1b) 跡象, 神跡, 徵兆, 亦即 指不尋常的, 超自然的事件
1b1) 指向即將要發生的極不尋常的事
1b2) 指 神所指派的人所行使的, 或由人為辯明 神的道而行的 神跡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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